【案情】2021年初,平某在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二手“某品牌纯电新能源汽车”的交易信息,称该车2019年12月上牌,行驶里程26000公里,原版原漆,没有事故,无水淹。顾某获知该信息后,与平某协商,最终以79000元的价格购得该车。顾某支付购车款后,平某向顾某发送消息称:收到顾某车款79000元,保证车况无重大事故、泡水,正常过户。车辆过户后,顾某发现该车曾发生两次交通事故,进行了商业险理赔,其中第二次事故导致车辆被推定为全损,且该车2020年底的维保工单记载车辆行驶里程为60860公里。顾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平某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并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随着经济模式的发展与转变,电商平台发展十分迅速,其衍生出的以绿色环保为理念的二手交易平台也逐渐崭露头角,平台用户和交易量增加的同时也展现出很多问题,如何认定二手交易平台的性质、如何定义卖方的身份性质、二手交易平台应负何种义务等等都成为了纠纷解决的关键点。

近年来,二手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使得个人闲置物品的网络交易发展迅速,交易人数、交易量不断攀升。二手网络交易平台能够促进个人闲置二手商品交易的繁荣,有利于推动建设绿色、低碳、节约型社会,也与民法典倡导的绿色原则相符合。但部分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中销售者发布的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有的甚至以次充好,企图鱼目混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生的交易能否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为了促进全社会个人闲置物品线上交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保护市场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为将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销售者界定为经营者,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

本案中,平某销售的车辆登记在福建某公司名下,并非其个人闲置物品,且平某在其二手网络交易账号上发布有多辆二手车的销售信息,其并非一般的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销售者。结合平某出售商品的来源及其发布二手车销售信息的数量,能够认定其系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平某作为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等不当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应当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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