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获悉,为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公安部、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要求,重庆市公安局、重庆银保监局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今年8月又对该制度进行修订后印发,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新修订的制度规定,每发生一次饮酒驾驶违法行为,所涉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发生一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所涉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机动车当年因饮酒、醉酒违法行为联系上浮的所有费率以累加方式计算,累计上浮费率不得超过60%。

同时,饮酒、醉酒费率浮动系数与道路交通事故费率系数同时适用,累加计算。当年未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因驾驶人饮酒、醉酒导致该机动车费率上浮时,不影响该车辆因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享有的优惠费率。

同时该制度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并提供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查询。

保险公司受理机动车投保时,应告知投保人上一保险年度涉及投保车辆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和费率上浮标准,经投保人确认无误后方可承保。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指导各财产保险公司建立异议处理制度。投保人对涉及投保车辆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有异议的,承保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由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保险费率浮动异议处理单》,并协助其联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有误且出具书面证明,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更正后的信息核算投保费用,如已收取的保费超出核算费用,超出部分应退还投保人。

民警介绍称,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适用“从车原则”,关联载体为机动车,即当年涉及该机动车的所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年上浮交强险费率时都应关联计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人不是机动车所有人,以及机动车在涉及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之后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情况的,同样会上浮交强险费率。

民警举例表示,例如如果车主把车借给了朋友,而朋友出现酒驾违法行为,那么保险上浮的买单者不是车主的朋友,而是车主本人。企业单位尤其是汽车租赁企业更要注意这一点,这就需要教育约束驾驶员不要酒后驾车。

接下来,公安交管部门和银保监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作,不断研究完善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费率联系浮动的相关制度,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努力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来源: 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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