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保险交强险抄件一样用吗? 交强险保单抄件

报保险交强险抄件一样用吗?

一般的话,保险公司盖章就行了

交强险保单抄件

矿工下井作业时被砸致残,买了保险却不赔,原来是保险合同有猫腻!!!
【理赔帮】

? 杨英是一名矿工。
2019年3月5日,杨英在采矿区井下进行作业时,被重物砸伤。后被送至山西医科大学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5月6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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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中医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英在铁矿弯腰工作时被重物砸伤背部及双下肢致截瘫,该损伤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构成1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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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该矿业公司为杨英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特别约定仅承保被保险人在坑道外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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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对于此次案件的意见为:
当时杨英在矿井下作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坑道外发生的保险事故,而杨英在矿井下坑道内作业时,被顶帮落下的石块砸伤致残,明显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对杨英残疾保险金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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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杨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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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件,裁判要点如下:
1、经审查,原告杨英于2020年3月31日从保险公司处打印的保险单抄件上仅载有《附加约定或调整责任期间保险条款》详见特别约定,但并未载明特别约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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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而保险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打印的保险单抄件上则载明特别约定的具体内容为“仅承保被保险人在坑道外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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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外,对于该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并未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有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故对原告杨英“不清楚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发生事故要求理赔时才知道”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认可,该特别约定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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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意外伤害致残的标准向原告杨英支付赔偿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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