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6交强险新规定
问:购置五年折旧价估计10万元的车辆,有必要买车损险吗?
答:正好手边有一个购置于2013年新车购置价20万元,2019年三次费改的保障计划方案数据及2020年的保障计划方案数据:
2019年该车辆的折旧价是110135元,该车辆的车辆损失险(含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保费为1146.44元;
2020年该车辆的折旧价为96174元,车损险的保费为706.55元:
至于题主提到的车辆损失险是否有必要购买,我的建议是应该购买,因为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发生什么风险。
案例一:还是以上为例的车辆,2014年11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严重受损,2013年投保时客户无论如何都不肯投保“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不计免赔险”,客户言道“哪里有那么多事故,有问题我掏钱就是了”……该事故造成损失50000余元,因为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免责30%,客户自负损失13000余元……
案例二:2014年11月4日在运城市临猗县交警大队处理【案例一】交通事故时,偶遇一驾龄在25年以上的老司机交通肇事致三者伤身故、车辆严重受损,该肇事车辆仅仅投保交强险……
案例三:2016年3月20日发生在河南郑州的一起涉及到三者车辆及自身车辆严重损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负全责,事故三者车辆维修费用8万余元,自身车辆损失27000元,肇事车辆仅仅投保了交强险……其实肇事车辆的折旧价不超过4万元,车损险保费大约500余元……
案例四:2020年1月7日(2019年腊月十三)发生的另一起涉及到车辆严重损伤的交通事故,其实该车辆2015年新车购置后的保障计划方案一直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至150万元、车上人员险司机保额10万元、座位每座5万元、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法定节假日翻倍附加险、不计免赔险”,2019年12月份续保时向客户建议推荐“车辆折旧价降低、保费下浮,增加车损险,车损险保费仅仅为600余元”……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距离加保车损险不足10天,维修费用超过3万元……
案例五:2015年7月份发生在河南省洛阳市的一起追尾致三者车辆及肇事车辆严重损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保障计划方案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50万元、车上人员险保额10万元、座位每座5万元”,未投保车损险,三者车辆维修费用15000元由承保公司赔偿,而肇事车辆维修费用23000元由肇事车辆司机自负,事故处理完毕后肇事车辆加保“车损险”……
所以说,在车辆折旧价大幅度下浮、车辆优惠折扣率下浮到最低的时候,车辆损失险保费并没有多少钱,建议还是投保车损险为宜。
尤其车辆险四次综合改革后,保费大幅度降低,以新车购置价10万元、购置年限6年为例,车损险保费大多不超过500元,同时增加了保障范围的情况下,还是建议投保或加保车损险!
现在强险多少钱一年
交强险缴费标准如下:
1、6座以下的家庭自用车第一年投保交强险的价格是950元;
2、6-10座的家庭自用车第一年投保交强险的价格是1100元;
3、6座以下的企业非营业用车第一年投保交强险价格是1000元;
4、6-10座的企业非营业用车第一年投保交强险的费用是1130元;
5、承载量<2t的营运货车第一年投保交强险价格是1850元;
6、2t≤承载量<5t的营运货车第一年投保交强险价格是3070元;
7、5t≤承载量<10t的营运货车第一年投保交强险价格是3450元。
2016年汽车交强险在第二年投保时,价格计算公式跟之前规定的基本差不多,实行的是费率浮动机制,在下一年续保时,保费是与上一年度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相联系的。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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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交强险是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三者险是指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从2016年7月1日开始(《交强险条例》实施之日),交强险就取代了曾经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而这个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是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此后保监会颁布一系列文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到2007年7月1日交强险普遍推行。
所以,现在所说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都是商业保险了。
所以看看你问的那个保监会批复文件是什么时间出台的,就知道指的是哪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