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的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什么意思

为了保护第三者特别是行人、非机动车方的利益,国家强制规定,即使行人、非机动车方全责,机动车方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损失。为此国家制定了交强险,强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医疗费1000元、死亡伤残1.1万元。

交强险的无责赔付

交强险,无责任赔偿22万看看新闻看看新闻网官方账号

男子骑电动滑板车急刹失控死亡被判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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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交强险怎么赔偿

无责交强险赔付分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对方因事故伤亡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负有事故责任,不管责任大小,当事人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人有责和无责的情形下,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後遺障害補償限度額および無責任死亡・後遺障害補償限度額では、葬祭費、死亡慰謝料、被害者の親族が葬祭を行うために要した交通費、後遺障害慰謝料、後遺障害見舞金、介護費用、リハビリテーション費用、交通費、被扶養者の生活費、宿泊費、休業損害、裁判所の判決または調停により被保険者が負担した精神的損害に対する補償が行われる。
医療費限度額および無責任医療費限度額では、医療費、診察料、入院費、入院時食事手当、必要かつ合理的な経過観察治療、美容整形、栄養費などを補償す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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