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老王向某银行贷款,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小王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该合同中明确列明,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日,某饲料公司也向该银行出具《保证函》,约定该饲料公司自愿为老王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后老王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该饲料公司为老王代偿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78198.52元。饲料公司诉至法院,向老王、小王追要垫付的本息。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关于向共同担保人小王主张追偿权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约定连带共同担保或者法律推定连带共同担保的情形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小王签字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系当事人约定连带共同担保的情形,故原告有权向被告小王追偿。因原告与被告未约定分担份额,故双方应为平均分担,为避免循环追偿,原告应先向被告老王追偿,对于老王不能追偿的部分,可要求被告小王承担一半的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老王给付原告饲料公司代垫款278198.52元;被告小王对被告老王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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