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22年4月26日晚,我与同事下班后相约一起喝酒吃饭。吃完饭后,我认为喝酒不多,便自行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胡某撞伤。交管部门认定我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的车辆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胡某要求我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药费等损失共计60余万元。在交涉过程中,保险公司推卸了自己的全部责任,并称交管部门已经查明我系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对我违法驾驶车辆造成的第三人损害,其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方面均可免责,所有赔偿应由我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能够成立吗?

读者:胡纪春

胡纪春读者:

保险公司有关“交强险”免责的说法不能成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交强险的首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该法并未将醉驾、无证驾驶车辆、吸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等几种违法情形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

为切实保护交通事故中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执法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毒品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就是说,驾驶人因具有上述几种违法情形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只应对人身损害部分负责赔偿,如伤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不包括财产损失。根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对胡某的人身损害在“交强险”限额内(12万元人民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出“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部分及财产方面的损失,应当由你自行负责赔偿,即保险公司可以免赔商业三者险。因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规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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