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明确: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禁止行为,任何一个机动车驾驶人都应当知道,在投保人明知有此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如仍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显然也与当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如支持该请求,可能具有不良的社会价值导向,容易诱发道德风险。醉驾出车祸,保险赔吗?法院:不赔,否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路某亮与朱某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驾驶员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无须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否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5民初2396号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0日21时40分许,被告朱某漫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20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车站门前路段遇相对方向张某江驾驶的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朱某漫受伤。发生事故后朱某漫驾驶小型轿车离开现场行驶至成功大道后小型轿车车辆着火。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漫负全部责任,张某江不负责任。

朱某漫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张某江驾驶的小型轿车实际车主为路某亮,该车挂靠于固始县统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江驾驶的小型轿车经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金额为40546元、停运损失金额为12521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朱某漫的母亲于2021年10月31日签署《协议书》:(1)经甲(路某亮)乙(朱某漫)双方协定,车辆误工费由交通事故当日起至车辆交付日止,按照国家交通法补偿标准补偿。(2)车辆折旧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补偿甲方壹万元整。3、车辆维修费用按照4S店正常维修费用结算。经甲乙双方协定,车辆交付之日所有费用由乙方一次结清。甲方:路某亮,乙方:朱某漫,被告朱某漫的母亲于2021年11月2日支付给原告路某亮10000元。

路某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营运损失、鉴定费共计55567元。

醉驾出车祸,保险赔吗?法院:不赔,否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院裁判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及被告朱某漫主张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问题。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更是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二)醉酒、服用精神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从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可以看出“驾驶人醉酒、服用精神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交通肇事逃逸、饮酒驾驶机动车”是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禁止行为,任何一个机动车驾驶人都应当知道,保险公司将上述规定作为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和条款,仅需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中有“特别约定”和“特别提示”,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也明确载明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保险条款,且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生效。原告和被告朱某漫在明知有此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仍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显然也与当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本院如支持该请求,可能具有不良的社会价值导向,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综上所述,本院对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故作出(2022)豫1525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被告朱某漫赔偿原告路某亮的各项损失45567元(55567-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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