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8月,谭某驾驶拖拉机由隆安县古潭乡往那桐镇方向行驶途中,卢某在其后方驾驶小轿车实行超车,在驶回原车道时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卢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卢某负主要责任,谭某机动车未定期检验且载物超重,负次要责任。出事第二天,谭某赔偿卢某亲属1万元。卢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谭某赔偿15万多元。而谭某对其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表示很后悔,并一再辩解卢某醉驾追尾才酿车祸,其只同意部分赔偿。

  【审判】

  隆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是拖拉机的投保义务人,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卢某亲属请求谭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遂判决由谭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不足部分由谭某赔偿10%,共赔偿12.37万元。

  【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购买私家车已成为一种普通现象,一般买车的头一年,多数人都依法投保交强险,可是一旦保险到期能平安无事的话,就会有部分人不想再续保,以为这样可以省下这笔保险费。殊不知,一旦出了车祸,车主将只能自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因为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的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对于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保险期满未续保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相关规定,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由于谭某的拖拉机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致使事故受害人卢某的亲属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赔偿,于是法院判决由谭某先参照交强险标准进行无条件赔付,不足部分再按次要责任承担,最后谭某被判赔12.37万元。如果谭某的拖拉机投保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应在死亡赔偿限额11万范围内先予赔偿卢某亲属的损失,也就是说,本案中,谭某由于未投保交强险从而多赔了11万。

(作者单位:广西隆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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