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内外疫情的影响,导致中国经济面临巨大的挑战。为了推动经济复苏,各地政府密集公布了2020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据统计,从目前有公布的省区市的投资规划来看,总投资额约43万亿。加上未公布具体投资额的省区市,预计将达50万亿左右。”

——来源:中国财经报道、发改委、基建通大数据

工程保险作为财产保险传统险种类别,2019年银保监会公布数据显示,工程保险原保费收入118亿元。

建筑工程行业的主要风险

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变化设计缺陷劳动力保障及第三方责任延迟完工大宗商品价格浮动现金流/流动性风险

一、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身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的一种综合性保险,主要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等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

工程保险特征

利害主体多样:涉及多个经济利害关系人:业主、承包人、分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贷款银行等。承保风险广泛:建筑工程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赔偿责任均予负责赔偿。保险期限不确定性:工程保险期限长短一般根据工期确定,且需要根据施工实际情况进行延长等调整。保险金额变动性: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工程材料以及人工的不断投入,到工程验收移交时保险金额才会达到最高水平。工程保险保额由三部分组成:

1、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建筑工程完工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

建筑工程保险中, 地震、海啸、洪水、暴风和暴雪都被视为特种风险。为控制此类风险的赔偿责任,除了一般规定的免赔额外,保险人还规定有赔偿限额。其限额高低主要是根据工程所处的自然地理条件、该地区特定类型灾害的历史记录以及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3、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内以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费率厘定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询价资料:

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单

室内装修工程保险标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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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施工团体意外险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是针对建筑施工人员特点,结合不同类型工程项目具体风险状况,保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险种,在建筑施工行业普遍推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版)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工团意投保方式:

按工程造价投保,不记名,报价根据工程造价*保险费率计算;按施工区域面积投保,不记名,报价根据施工区域面积*保险费率计算;建工团意询价投保资料:

工程合同;保额要求;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责任;伤残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室内装修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标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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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IDI),是始于法国的一种强制保险制度,后来逐步被英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引入,目前应用于全球40多个国家,在上海、深圳等地也已开始试行实施。

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印发《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四部门<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在全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领域全面推进缺陷保险。且全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并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保险公司。

保险责任:

由于工程建设期间的设计错误、原材料缺失或施工工艺不善引起的建筑物缺陷以及缺陷线路后造成建筑物漏水、裂缝、倾斜和倒塌的,应由投保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险:涵盖基础及主体结构,防水工程,保温工程等;

附加险:涵盖墙面、顶棚及主体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

保险期间:一般自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开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保险期间为十年,防水工程、保温工程保险期间为五年。

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建设质量管理原模式为以政府主导的质量终身责任制,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要求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十条 “投保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其中,含不高于保险费30%的风险管理费用)。 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包括投保的住宅工程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物,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保险告知书、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等,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 保险公司在最终评价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不得通过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建筑工程类责任保险2014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强调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工程勘察/咨询/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设计勘察相关的咨询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出具的勘察、设计、咨询最终文件存在错误,且该错误导致了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坏;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筑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境内从事工程监理业务时,因过失未能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义务或发出错误指令导致所监理的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五、建筑工程类保证保险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当中的合同保证保险,作为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工程保证保险在美国、加拿大、韩国、丹麦、意大利等国家皆占据了工程担保市场的50%以上。此类商业保险在2015年左右被引入国内,目前已在我国24个省份铺开。

2019年9月份,为了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服务质量,给行业提供示范性的标准,明确建设工程领域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业协公开发布公开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保险示范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示范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保证保险示范条款》,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这4项建设工程领域保证保险行业示范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保证保险

投保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被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保险责任:鉴于被保险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向投保人支付工程项目的预付款,用于工程项目的营运和购买材料,投保人承诺按约定返还该预付款全额或以该预付款冲抵被保险人应支付给投保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额。若投保人违反前述约定,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涉及险种财产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意外险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工程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工程延迟完工损失保险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建设工程项目咨询责任保险吊装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证险

投标保证保险建设施工完工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保险经纪企业服务流程:

现场勘查凤险评测方案设计委托授权保险公司询价或招标投保安排日常维护风险监控损失防范索赔处理保险公司服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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