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交强险赔付医药费 用的明细表。就是什么药交强险全报销?怎么保险员说一般能报全额药费的80%呢?
一般社保网都有的
就是社保范围内的药。就是中国的药分为两种,保险公司跟医院一样,只有社保部分的药能报,非社保的不能报,所以为什么去看病,刷了社保卡医院才会收钱。
只有打官司,保险公司才能全报。这也是根据地方不同法院不同看的,现在法院对于民事案件调解多于判决,所以到时法官也会劝你们退让一步,所以报全的话自己要坚持。另外说一下,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一万。
交强险先行赔付
“他躺马路上被轧死,还要我赔一半,我不服!”江西抚州,晚上8点多,男子李某开车经过某路段时,不小心压到了躺在马路上的男子张某,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张某的死因主要是被车轧死。另外,张某体内的毒药对加速死亡起到了催化作用。
张某体内为什么会有毒药?难道是谋杀吗?后经调查发现,张某因为和家人吵了一架,就生气离家出走了。事发当晚,张某突然萌生了轻生的念头,于是就买了敌草快、溴敌隆两种毒药。紧接着,张某来到事发路段,将两种毒药全喝了,随后意识逐渐模糊,昏倒在马路上了。
由于事发路段光线昏暗,而且下着小雨,李某开车经过时并未注意到地上躺了一个人,结果就这么压了过去,最终导致了张某死亡。事后,张某的家属认为李某应承担70%的责任,故向李某及保险公司索赔70余万元,却遭到了李某和保险公司的拒绝。(来源:江西抚州宜黄法院、时报观察)
李某针对张某家属的诉求提出了不同意见:
1、事发时,李某并未超速,外面天黑又下着小雨,很难注意到路上躺着一个人。即便李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也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李某已经购买了交强险和100万的商业险,保险是够赔的。
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由交强险先行赔付;交强险不够赔的,再由商业险赔付。如果仍不够的,才由实际侵权人来赔付。
其实从李某的意见来看,李某认为张某的家属应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索赔,而不用带上他。但是从起诉的程序来看,李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张某的家属是必须起诉李某的。
保险公司对于张某家属的诉求也提出了反对意见:
1、张某本来就有了轻生的念头,之后又买了两大瓶毒药,主观上是想自杀的。
2、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在大晚上又下着小雨,在马路上走很危险。但因为其早有轻生的打算,便故意在马路上喝下两大瓶毒药,导致昏死在马路上,张某有做好被车撞死的准备。
3、如果张某只是想喝毒药自杀,并不需要走到马路上来,随便找个无人的角落都可以。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产生损失的,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里能看出,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是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就不该赔钱,否则就是在助长“讹人”的歪风邪气。
那张某到底是不是故意的呢?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贯穿全案。既然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是故意制造了交通事故,那保险公司就要加以证明。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拿不出有利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故意。因此,保险公司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李某正常驾驶,没有违章行为,而张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在喝下毒药前明知自己走在马路上会发生危险,但其仍放任自己的行为。因此,张某自身的过错更大。
2、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作为优势方,其所带来的危险性更大。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同等责任情况下,机动车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更重。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与张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决由保险公司向张某的家属支付赔偿款56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大家认为,李某该不该承担这50%的责任?欢迎留言交流。
来源: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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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先行赔付的情形
一、《解释》十八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义务。
《解释》十八条中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驾、毒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第三人人身损害仍然负有先行赔付义务,这一规定符合国家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国家实行交强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对受害人进行社会救助。它体现了以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的根本目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
如果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在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驾、毒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重大过错情形下,反而不能获得赔偿,显然违背了交强险制度设立的本意。事实上,受害人也无法防范、预测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无证驾驶、醉驾、毒驾,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应由受害人来承担。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往往因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引起,此类情形不予赔偿,则失去了设立交强险的意义。《解释》十八条规定了上述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人身损害先行赔付的义务,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较好地衡平了保险公司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解释》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承担先行偿付的义务的内容为“人身损害”,这也明确了《条例》二十二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财产损失”中的财产损失仅为与人身损害无关的财物损失,不包括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财产权益。故在上述情形中,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保险公司有义务先行偿付,而对于财物损失保险公司依《条例》二十二条规仍不负责赔偿。
二、《解释》十八条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法院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权利,不仅符合公平原则,而且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是法定责任,故保险合同的功能在于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在于区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谁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这样一个责任划分问题,而非对受害人免责问题。《解释》第十八规定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不仅符合《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之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即“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侵权人若因无证驾驶、醉驾、毒驾、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使侵权人承担终局赔偿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正是由于侵权人必须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侵权人在驾驶车辆时才会更注意安全驾驶义务,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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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前,能否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当前已用的医药费?
针对你的邀请,回答如下:
1.我方伤势情形较为严重且双方责任归属没有争议、对方保险齐全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先自行与保险公司协商垫付已产生的医疗费用,或是申请当地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保险公司理赔员不刁难的请况下会同意先行垫付。
2.若保险公司不同意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我方可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2378)投诉,说明情况后请保监会协助与保险公司沟通,没有争议请况下,此时多数保险公司会同意垫付。
3.倘若还是无法让保险公司垫付,我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针对目前已产生的费用先行起诉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请求依照我方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裁定及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
4.我方依法可以求偿项目,包含了: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其他财物损失...等项目。
若我方符合伤残等级,还可以求偿 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5.若有其他问题,可以点我的名字,来信与我讨论。
6.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