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
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A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50%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BB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B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B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5%B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B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B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CC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C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C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C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C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C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DD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5%D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D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D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D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D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EE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E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E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E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E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E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三)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三、新方案实行时间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