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无责赔付流程

什么是交强险“无责赔付”?

典型案例

2021年3月26日,方先生驾驶车辆在黄冈市红安县不慎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除了双方车辆受损,还造成了对方车上的驾驶员李先生受伤。事后交警认定受伤的李先生全责,方先生无责。

方先生认为无责方无需赔偿对方损失,就准备致电保险公司注销案件。但经事故查勘员解释说明交强险人伤无责赔付条款后,方先生同意配合对方车辆驾驶员李先生办理责任范围内的人身损失赔偿。

经医院确诊,全责方车辆驾驶员李先生跖骨骨折,涉及伤残。无责方车辆车主方先生的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条款规定,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了全责方车辆驾驶员李先生医疗费1800元,死亡伤残费18000元,共计19800元。

案例分析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全国统一收费,收费标准与汽车型号相关。其主要作用是为事故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

根据条款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和其他商业车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具备无责赔偿特征,比如在交通事故中,一方是全责,另一方无责,如果全责的一方出现人员伤亡,那么无责方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交强险无责赔付条款规定,在限额内赔偿全责方人员伤亡的损失。

该案中全责方车辆驾驶员李先生受伤致残,所以无责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就需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李先生的人伤医疗费和伤残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合同依据: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风险提示

在国内车辆不断增多,交通事故日益频发的今天,很多责任人并不具备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能力,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困难。道路交通强制保险的建立初衷,即为分散风险责任和赔偿责任,其强制性质决定了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律义务。

如果有交强险的介入,当责任方无能力补偿时,保险公司可以帮助受害人及其家庭减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此小编特别提醒各位车主,请依法投保交强险,以免承担以下后果: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需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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